2008年6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路桥法院:容许四川灾民缓交诉讼费
徐伟红 陈俐

  本报讯  昨天,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。得知原告彭刚是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,且家中房屋在地震中受到严重损坏后,路桥法院立即开通司法救助的绿色通道,对彭刚应预交的4450元诉讼费予以全部缓交。
  彭刚于2006年7月到台州路桥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工作。去年7月6日在车间操作冲床时,机器上的螺丝因使用过久而断掉,致使冲床连冲,他的左手五指被压伤。经诊断,彭刚左手毁损伤,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,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。因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协议,彭刚就把该公司告上了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住院补助、工资津贴、精神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,并补交养老保险费用。